taobao定南一须眉正在淘宝网卖假药被提起公诉。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6年年初,被告人廖某某在定南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的租住房内经营网店,用其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馆”(账号:*)淘宝网店,绑定了自己支付宝账号进行日常交易;又借用朋友刘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医馆”(账号:*)淘宝网店,绑定了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进行日常交易。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廖某某发现淘宝网交易平台上有店铺销售用于治疗鼻部疾病的产品,便想到可以用其他的产品改换包装,制成“鼻栓”在网上销售,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前提下,从定南县城的药店购买到“双料喉风散”以及从魏某某处购买大量的“铭钰堂牌抑菌粉”,拆除原包装后,再用医用棉纱包裹成小栓剂样式,用透明封口塑料袋装好后分装在自购的白色塑料瓶内,并在瓶外贴上手写“鼻栓”标签。之后,廖某某将自制的白色塑料瓶装的“鼻栓”产品放到其经营的“*馆”、“*医馆”网店上销售,其中普通型298元1瓶,加强型398元1瓶,并在两家网店上的“鼻栓”产品介绍栏上以及和客户互动交流时宣称其“鼻栓”是特效纯中药制剂,对治疗鼻部疾病有作用。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向定南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归案后,廖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网上销售“鼻栓”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电子证据;4.鉴定意见;5.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