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书商对决淘宝网2021年10月30日

继作家联盟之后,京城27家出版商再次举起反盗版大旗,矛头直指电子商务巨擎淘宝网

在电子商务领域,淘宝网几乎创造了一个神话拥有数百万卖家,年交易额近千亿元人民币。

6月3日,有传闻称,高盛正在香港运作淘宝网上市事宜,淘宝网将获得更大增值。

但是麻烦很快接踵而来。同日,京版反盗版联盟(成员单位有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27家出版社)在北京聚头,称将打击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运营商,以彻底消除盗版书的泛滥之势。

包括法律出版社在内的讨伐者们难掩愤懑:由于淘宝网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经销盗版图书提供了交易平台,大量盗版图书在网上泛滥,出版社几无生存境地。

事实上,淘宝在中国出版界早已触犯众怒。自2009年淘宝网销售盗版《盗墓笔记4》风波之后,反淘宝网侵权的浪潮从未停息过。

而本次二十多家重量级出版社群起声讨淘宝,或使淘宝成为全球首例被以“图书侵权”名义指责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淘宝网是中国市场份额最大的B2C购物网站。在这一平台上做大了的有实力的卖家,常为远离实体店的严格审查而感庆幸。

这里(淘宝网)是造假者的天堂。“是盗版的,但是质量上没问题,关键是便宜啊,看看我上周就卖了上百本呢。”谈及最新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即“三大本”,在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颇受欢迎),一位上海卖家直白而自信。

“仅仅上市一周,网上就有了盗版,而且卖出了1000套,价值30万元。我们的正版书销售在考生中所占的比例却还不到10%。”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法律出版社总编室主任兼打击盗版办公室主任杨克直言,网络售假行为已将出版社逼进角落。

5月27日,法律出版社组织起草《法律出版社致新闻出版总署公函:关于制止网络销售盗版司法考试用书的报告》,报告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1年5月21日正式上市,但短短几天内淘宝网等网站上就已出现大量盗版图书,法律出版社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为“三大本”的独家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立场鲜明:法律出版社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享有该书的电子版,所有提供该书免费或付费下载的网络用户均构成对本社的侵权。

“这套书的定价是300元,销售结算折扣由法律出版社统一制定,凡在网络上以低于七折(210元)销售的,均可认定为经营盗版图书商户。”杨克说。

作为负责打击网络售假的带头人,她认为,淘宝网等网络平台交易提供单位不应放纵不法商户。

人民卫生出版社维权中心主任李兴武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网络侵权泛滥,其所在出版社损失之大难以估算。从去年12月到今年3月,该社发现淘宝网上的侵权店铺超过6000家。

盗版和假冒似乎已深入到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骨髓。用网友sunny-lisa的话来说,可将如今的淘宝网比作互联网里的北京动物园服装城,人多货多,但鱼龙混杂,考验买者的眼力;门槛也低,就业率和营业收入都非常高。

不同于百度对于“百度文库”侵权的强硬态度,淘宝网一度乐意同出版社配合。2010年4月23日,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淘宝网在杭州同京版反盗版联盟和艾瑞斯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会面,并签订《版权保护合作意向书》,表明了治理侵权盗版出版物网络销售行为的立场。

京版反盗版联盟秘书长吴勤透露,在《版权保护合作意向书》中,其中一项协议即是各出版社联合艾瑞斯特与淘宝网建立直通机制绿色通道,合作治理侵权盗版出版物网络销售行为。

时过一年有余,今年3月,淘宝网却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单方关闭了上述直通机制绿色通道,这导致出版社即使发现盗版图书也难以畅通地敦促淘宝及时采取措施。

淘宝“巧妙”的诉苦是: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仅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其运作模式是卖家开店、售货,至于卖家是否侵权,淘宝不知道也难以一一查明。

2008年,《盗墓笔记4》的出版商友谊出版公司将淘宝网告上法庭,称个人卖家杨某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盗版《盗墓笔记4》,淘宝网作为交易服务平台,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杨某与淘宝网应赔偿22.4万元。

开庭时,淘宝网称,其并非网店经营者,对杨某销售涉案图书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知情,且在收到投诉后,已对相关信息及时作了删除处理,不构成侵权。

这一先例让长期关注网络侵权的媒体人士邹韧看不到起诉淘宝的前景。她一语中的:关键是“避风港原则”。

屡屡被业界提及的“避风港原则”来自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

“是现行法律给了淘宝这种操作模式巨大的空间。”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她直言现行法律造成在事实上难以追究大量盗版,出版社要走诉讼路,恐非易事。

事实上,淘宝这个不断壮大的网络王国一直在遭遇管理难题。淘宝网规则部负责人缪翔透露的管理原则是“大淘宝小规则”:小规则、弱治理,尽量不去干预。因为即使是小干预,面临如此庞大的网络平台,也是极其头疼的问题。

在援引“避风港原则”时,“仅仅提供了网络空间且并没有从中获利”、“作为存储空间提供商的角色并坚称未从中牟利”常被淘宝拿来作为说辞。

不过,获利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侵权产品创造传播、经营条件的同时,自己也赚到了人气,而人气是网站收取广告费和其他增值服务收入的基本前提。

“盗版已经泛滥成灾,淘宝已通过广告获取了大量收入。另一个简单的逻辑是,淘宝绑定了支付宝,而两者同属阿里巴巴集团,无疑淘宝的角色是赚人气,支付宝的角色是赚真金白银。”张崴分析。

言外之意,淘宝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确实从卖家销售侵权产品中牟取到利润,而“避风港原则”进一步掩盖了这一真相,反而成为逃避责任的托辞。

事实上,“避风港原则”在实践中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的“潜规则”。

除《盗墓笔记4》之外,典型案例还有官司不断的搜索引擎大王百度,于2007年被五大唱片公司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在这一案件中,百度援引“避风港原则”并得到法院的支持,五大唱片公司败诉。

张崴直言,权责应匹配,网络服务提供商既然从中获利了,就更应该尽到对网络产品是否侵权的监督和审查义务,否则就会像当年老秀水一样沦为侵权产品的温床。泛滥的网络侵权在短期内的危害也不明显,但长期一定会带来整个文化产业创新性的萎缩,音乐行业已是前车之鉴。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法律出版社已全面启动打击网络售假取证程序。

令人期待的是,北京市版权局则正式表态,为防范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将于不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