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网站商城县都市束缚局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办公室、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信办文〔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城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挂商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质量和水平。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供水、排水、污水、路灯亮化、停车场所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桥梁、排涝泵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含县城双修、大修)。负责审核县城规划区新建单位(小区)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据《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负责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管理。

(三)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环卫清扫保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机械化清扫保洁车辆的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维护;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和考评。

(四)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绿化、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县城区公共空间规划实施监管;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的统一审批、统一开发、统一经营,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县城公用资源;负责县城规划区停车场设置审批和监督。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市容市貌的统筹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

(八)负责县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资质初审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县城管理中市容、环卫、园林等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九)负责县城规划区水费、污水处理费、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等公用事业规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县城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县城管理和县城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负责组织县城管理人员和县城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综合考核、监督检查和统一调度工作;负责县城管理和县城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县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十四)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编制、牵头评审以及相关工程的实施和监管;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规范化处理工作日常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十五)行使县城市政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县城供水、园林绿化、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渣土管理、县城亮化照明、县城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等县城公用行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六)行使县城中心城区未经审批或无证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七)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县城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八)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九)行使侵占县城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行使向县城内河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县城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一)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十三)代县政府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垃圾治理、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制定绩效评比方案,对照方案严格评比。

(二十四)按照“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会议、宣传、调研、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音像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会议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的督办、查办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的汇集、处理与反馈。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对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系统内群团工作。负责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和评先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参与编制城市管理局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系统工作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系统内部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城管局系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局系统建设、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和工程预决算报批工作;监督管理系统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全县城市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检查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要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备案、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负责提供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县本级城市管理许可项目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系统的行政审批和推动“放管服”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工作。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负责拟订行政审批服务相关规定。 负责审查、受理、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证件、证明。负责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行政许可项目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及业务咨询,负责《行政许可法》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负责全县市政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受理工程质量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扩建、大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招投标工作,协调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工程预决算,组织工程图纸会审,参与工程概算审定,参与技术会商及工程重大变更监管,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验收、交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进行许可,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拟订全县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全县燃气、热力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燃气、热力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燃气、热力企业经营状况的动态监督与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推进燃气、热力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推广及发展工作,指导全县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运行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培训和考核,指导全县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局属相关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燃气热力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初审。下达环卫、照明、排水、供水、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计划、任务。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迁移市政设施、道路开挖等事项进行初审。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防汛的统筹组织和检查考评。负责全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拟订市容市貌、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运处理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停车场建设和静态停车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的政策、规程、规范、标准的制订,负责编制城区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城市水系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城区内河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评,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城市涉水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的监督实施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的审批事项进行初审。负责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建设工程的预决算,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称评聘、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培养、任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等劳动人事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7名。

第七条县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