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天猫拼多多21个知识产权投诉公益专家给出意见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

裘晖、宫爱鹏、谢静娜、林梅繁、黄媛君、苏运贞、雷月华、刘巧霞、官国鹏、桂婷、余焕娜、黄莹、刘瑜、张耿语、何子睿、王丽萍、李斌、崔红丽、张媛、付茵茵、黄琰、韦海雁 、黄诗彬、黄华莲、贾民俊、颜希文、周全英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21CN聚投诉携手广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同心服务团,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周”活动,由同心服务团组织一批专利代理师,为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等如何维权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从聚投诉平台投诉案例看,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多数集中在淘宝、天猫、拼多多。此次专家答问评析显示,相关部分投诉帖的投诉事由和诉求,未能得到支持;而部分投诉案例则暴露出,淘宝天猫日常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所作的认定,可能存在误判。

八、有理不一定维权成功!电商法的程序你搞清楚了吗?【案例15、16、17】

本人在淘宝网上开了个代购西班牙blue cap(中文名蓝顶)系列产品的小店,被名德东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投诉说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著作权)。

我向淘宝申诉,提供了我在西班牙mifarma网站上的订单、进口物流查询记录、银行卡支付记录等能证明我这是从正规网站购入的产品,但淘宝小二没有采纳申诉,仍然给了我处罚。

随后我查询名德东方公司的投诉依据,经在国家商标局网上查询,该公司曾三次申请blue cap的商标权,均被商标局驳回。经在国家版权局网站查询,该公司有一幅画的著作权,这幅画就是画的blue cap的商标(也是他们提供给淘宝的投诉依据)。

该公司以模仿blue cap商标作了一幅画并获得著作权本身是一种侵犯blue cap商标的做法,居然还能拿一幅模仿商标的画来投诉我卖正规渠道进来的blue cap产品,我将查询到的这些证据提交淘宝小二做第二次申诉,但是很遗憾淘宝店小二仍然没有支持我的申诉,判定我侵权并给了处罚。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雷月华 回复:

您好!本案中,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和说法,blue cap(中文名蓝顶)标识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德东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对“blue cap”图形享有著作权。如您所言属实,诉争商标没有侵害德东方(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您平行进口该商标所有权人的产品的行为不应当为侵权行为,因此,店小二的行为侵犯您的自主经营权,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事情经过:我是淘宝卖家,被其他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看了后台之后发现是司法裁定,扣了我们24分。所以去法院问,发现本人根本在法院没有被起诉过。向小二要司法裁定的案件编号,他们推托了好几次才给我一个案件的编号。因为中国法律被起诉人是有权知道案件的编号的。我根据他们给的案件编号,打了电话给法院那边核实,得知这件案件号虽然是存在的,但早已完结,对应的案件的人和事都与我们和投诉方的信息是对不上的。

之后联系小二说明了情况,也提交了和法院的录音。但是气人的是,淘宝部门压根就不会打电话去法院那边核实,还说一定要有书面的资料和截图。但是问题是,这件事情本来就和我们无关,法院是不会随边出具他人的案件信息来给我们做证明的。就这样他们浪费了我们两次机会申述。

我就不懂了,明明打个法院热线就能查到的事情为什么就不做,还要我们去法院出具证明与我们无关,还说给我们三个月时间去法院拿证据。

过了一个星期之后我们刚好拿到法院公示出来的该案件的案件详情,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服,提交了截图,证明这件案件的详情,与我们无关……

但是他们回复的结果是未审核到案件虚假,什么情况,国家法院网站都公示了,你们这样还查不到……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黄华莲 回复:

根据郑先生的反映,投诉方采用的是其它案件的法律文书来投诉其侵权,投诉方并不存在相关案件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诉求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3)如与淘宝公司协商不成,可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此商标在商标局注册的信息中只包含加工果的花生和加工果的坚果,关于水果果干被商标总局给驳回了。

我们出售的是农产品水果干,此水果在网上被称为生命之果。我们在标题中写入此名,只是让买家知道这个水果。而且买家也都是找个水果才搜的生命之果。

水果果干不在此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淘宝不注重事实,在我们提供商标局的截图信息和商标代理公司的截图后仍然判我们侵权,导致五个宝贝中两个申诉成功,三个被下架删除扣六分。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王丽萍 回复:

如董先生所言属实,本投诉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网)如何处理对卖家的投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淘宝网应当将董先生提交的不侵权声明和初步证据—商标局的截图信息和商标代理公司的截图等,转告商标权人生命果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转送声明到达商标权人后十五日内,如果未收到其已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即撤销对董先生店铺包括下架和扣分等处罚。如果淘宝网未按以上要求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罚,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店铺和淘宝平台如果未能取得和解,董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淘宝网。

关于董先生店铺所售产品是否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可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最终判断。根据现有董先生所提供的信息,如果其店铺对该商品的名称和说明中并未说明其品牌是“生命之果”,而该商标权人的商标也非知名商标,网络上又有相关证据证明该水果有“生命之果”的称谓的话,应当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所以该使用应该不视为侵犯商标权。

付款后大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同我司沟通的前提下,提交了7个小类的注册申请,忽略了对我司至关重要的第0919类。

发现问题后我司与大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沟通,对方拒绝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注册代理公司,在商标注册前为何不与我司沟通选择分类?

现大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完全推卸责任,表示我司没有告知需要注册第0919类。我司作为非专业公司本不知情商标的第九大类中还包含若干小类,大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注册的代理公司没有起到应尽的责任,在注册前理应与我司沟通选取分类。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崔红丽 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商标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以及贵公司提供的合同文件,贵公司在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注册类别应为大类中的哪几个小类。

但根据注册商标申请流程,申请注册商标时,可在大类下任意选择10个以内(包括10个)的小类,每多选一个小类需要额外支付100元费用。由于商标分类中的第九大类下包括24个小类,因此商标代理公司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与贵公司沟通在24个小类中的具体选择,即获得委托人的指示,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据此,若贵公司可以提供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纸质文件等)证明贵公司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的第九大类下小类的选择不知情或不认同,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要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赔偿损失。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李女士投诉《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中细软)代理注册商标,合同违约后逃避责任且不愿退款》:

2017年6月30日通过中细软申请商标,根据业务和产品涉及申请了5个商标种类,业务咨询过程中对接的业务员周某为新人业务差专业知识水平为零,且自作主张改动我们的申请内容。

大概2017年9月22日商标网初审公告出来后,我方就发现国家网站上显示的商标图形和我们合同上所要求的内容不一样。中细软递交的商标图形为中细软自行设计,并没有通过我们的确认。当时就和对接的周某进行的了沟通提出了这个问题,都以“没问题”“可以用”搪塞糊弄,而不是正视错误及时解决。

2018年8月2号,国家商标网公告显示商标注册成功,但注册成功的图形与代理注册合同中的完全不符,且效果我方完全无法进行使用。而此时,中细软方的周某已经不会主动和我跟进商标的状态,多次询问打电话都是以“在开会”“完了说”回应,那个错误的商标注册成功都是我自己在网上查到的。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张耿语 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相关条款,当委托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代理机构需要审查商标图形是否满足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法定构成要素+显著特征),并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禁止注册条件(如进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图形检索),因此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受托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商标图形进行修改,但受托人对商标图形的修改应获得委托人的同意,且受托人应在注册申请提交之前将申请文件定稿提交给受托人确认,并将注册申请提交之后收到的官方受理文件提交给受托人。

据此,若贵公司可以提供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纸质文件等)证明贵公司对中细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商标图形修改行为不知情或不认同,注册商标的错误由中细软的工作人员所导致,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要求中细软方赔偿损失。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人于2018年联系鱼爪网帮忙申请商标,在谈妥以后于2018年2月27日在鱼爪网缴纳998元,申请商标。他们于11月22日告知我的商标被驳回,原因是2018年第二季度商标分类出现修改导致驳回。我的钱款是2月缴纳的,并承诺可以申请。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商标无法申请,应该退款给我,但是他们现在拒绝退款。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黄媛君 回复:

如您所言属实,在购买商标注册服务之前已经与鱼爪网约定,保证成功注册,不管遇到什么原因注册不成功将全额退款。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人在淘宝网销售一款宝贝,是国际品牌菲律宾生产,该公司上世纪90年代就在国际马德里商标注册商标成功,是国际著名企业。

最近半年,有一个广西投诉人屡次使用自己在国内商标总局注册的类似商标投诉销售这款宝贝的大量店家。投诉理由是不当使用商标权,投诉同行商家销售假货,私下收取商标使用费。

经查询,真正一模一样的商标是一家北京公司注册,同为国际29类注册。即使投诉也该是北京公司投诉才合理。我们与同行屡次上传各种证据申诉商标图形的差异,淘宝小二均视而不见,所有处理均为投诉人胜诉,直接删除销售链接,给经营者造成了很大损失,这属于不合理判决。我们既不构成形似商标误导,也不构成不合理使用商标权。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裘晖 回复:

您好!根据该投诉反映的问题,您在淘宝网上销售了一款菲律宾生产的“7D”芒果干,从您提供的相关内容来分析,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信息显示该商标是菲律宾商标。由于商标权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中国商标权在中国境内获得保护,而菲律宾或其他国家商标权在中国是没有商标专用权的,不受保护。

此外,芒果干(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在商标分类表中应分在2904小类,而您说的北京公司所拥有的“7D”商标权是注册在2903、2905、2910小类,并没有注册2904小类。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故该芒果干产品的商标权是归属于广西这家公司,因此您销售的该商品可能涉嫌不当使用商标权的问题,淘宝网知识产权判断并无不当。建议您尽快妥善处理相关商标事宜。

王女士投诉《拼多多商城店铺“洋铭汇食品专营店”销售【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我司商标权》:

我司在微信拼多多商城店铺“洋铭汇食品专营店”购买到的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100g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160202,保质日期为20170802,该批次不是我司泰国原装进口的批次,现在造假货的也挺厉害的,地下加工的什么日期都能编造出。

我司派员购买1包是100克,订单编号是161212-,但是发现该店销售的100克榴莲干的毛重只有104克,净重只有83.5克,每一小袋的毛重分别只有41.8克和41.7克。我司的正品“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100g,整包的毛重在130克左右,而每小袋的毛重都是在55克左右的。

还有其内袋包装里使用的是国产的脱酸素剂两包重达16.1克,除去干燥剂整包产品的重量只有67.3克。我司所使用的防潮剂是由日本公司专门制作的,而只有我司才使用。

且我司从泰国原装进口在中国销售的“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是完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而制作的,只因此确认上述卖家所售卖“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100g为假冒伪劣产品。

在此,我司证明,在微信拼多多商城店铺“洋铭汇食品专营店”销售的所谓“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是假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侵犯我司商标权,严重影响我们公司的商誉。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余焕娜 回复:

经核实,第3287057号“榴的华”为“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为有效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08月28日 至 2023年08月27日,榴莲干在商标分类表中应分在2904小类,属于商品“水果干”保护范围。此外,目前拼多多商城上已无法查询到“洋铭汇食品专营店”的有关信息。

一、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洋铭汇食品专营店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由于诉讼对证据有一定要求,且目前拼多多商城上已无法查询到“洋铭汇食品专营店”的有关信息,可能收集证据较为困难,再加上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较长,因举证、开庭、路途往返等等程序性事项所耽误的时间和付出的成本较大,故建议您尽量选择前两种方式解决,以避免诉累。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女士投诉《拼多多商城假货横行,我司几度提醒和投诉都被无视,现又有天富源销售假冒榴的华金枕头榴莲干伪劣产品》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周全英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于贵司提供的上述信息及相关规定,我方对该事务的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1)在投诉被无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司法途径让侵权商家和拼多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商标与投诉者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在侵权商家销量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向公安机构报案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纪先生投诉《投诉车仆天猫店涉嫌不正当竞争及价格管控,借淘宝打假势头恶意投诉,淘宝不注重事实,随意判定商品假货》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黄莹 回复:

从纪先生提供的淘宝平台上的投诉信息来看,该投诉所涉及的2项知识产权为注册号为11246185和1136652的注册商标,于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该两项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申请于2012年07月24日、1996年12月20日。目前该平台的信息显示,两项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分别截至2024年04月13日、2027年12月20日,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期间享有所述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纪先生所提供的相关票据等资料显示,经销商从江西车仆实业有限正常进货后将产品销售给纪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于专用权期限内在其相应商品上正常使用。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经由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售出的产品再次销售时即无需商标权人的再次许可。

1. 补充提供所涉的2项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权属信息、法律状态信息等,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申诉,以证明所出售的产品为经商标权人出售的(正品),要求撤销相关处罚。

2. 如果无法申请到二次申诉的机会,您可预约前往杭州阿里访客中心处理相关事宜。

3. 如果在阿里访客中心也无法处理时,确认没有售假的情况下,准备好相关证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投诉产品是代理商直接发货的,且产品带均有防伪码,投诉方为了垄断淘宝市场对不是授权的产品投诉假货,涉嫌违法反垄断法。如果产品确定为假货希望投诉方能把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给出来,不能自己说是假货就是假货,毕竟产品是有防伪码的,查询防伪码最公正。如果投诉方是为了不让我们卖产品最起码可以先告知。

商标权所有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商品页面描述、产品图等信息判断商家销售假货。但商品图描述和厂家生产的商品描述一致,如果是商标侵权,则应是厂家侵权生产。要求厂家撤销非法投诉,厂家价格垄断让商家无价格自主权,并且有损消费者低价的权利。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官国鹏 回复:

您好,根据该投诉反映的问题,2018年9月13日您收到淘宝网“投诉假冒商品”的违规通知,您所销售的多款商品涉嫌侵犯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48650号“自然堂CHCEDO”的商标权,其商标注册类别包含了0306小类(化妆品),其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1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

若确如您所述没有销售假冒商品的线、首先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据,向淘宝网进行申诉;2、若申诉不成,您可预约前往杭州阿里访客中心处理相关事宜;3、如果在阿里访客中心也无法处理时,确认没有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准备好相关证据可以通过互联网法院诉讼来解决。

陈先生投诉《淘宝无缘无故对本店从经销商渠道(采购)的一批正品彪马品牌运动鞋和衣服进行售假扣分处理,提交申诉后完全无理由的不予通过》:

收到处罚后,本人按照要求提交了材料。该链接并未出售一笔。本想这些东西是有据可查的,经得起任何一方的考验。但是在昨天收到下达的结果是说申诉不通过。

今天早上打电话给淘宝客服,客服查验后说,我提交的材料看不出什么问题。但通过内部查询查出真正结论是:商品有明显假货信息,或凭证来源非权利人,或授权经销商不具有开票资质。

针对查的这个商品有明显假货信息,或凭证来源非权利人,或授权经销商不具有开票资质。本人一点点做出解答:

商品有明显假货信息,被处罚的款本店就进了5双,整批货进了3个款。这5双鞋,我可以寄到淘宝或者国家质检部门或彪马品牌公司进行检测,只要有一双假的,本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所有损失。

授权经销商不具有开票资质,这就搞笑了,审核人员是指领跑不具有开具发票的权利还是说不具有开具彪马产品的发票权利?开票权这么大的公司还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合法纳税的应有的权利吧。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桂婷 回复:

根据您的自述,您需要注意申诉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所售产品不是假冒、盗版商品。淘宝平台按照《阿里巴巴规则》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违规行为及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其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如四川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您从该商场代购的商品,即使未出售一笔,也可以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

建议您同四川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沟通,让其提供权利人“彪马”公司出具给该商场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将该授权书连同您购买商品的全套资料提供给淘宝申诉平台。如果无法申请到二次申诉的机会,您可预约前往杭州阿里访客中心处理相关事宜。如果在阿里访客中心也无法处理时,确认没有售假的情况下,准备好相关证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我们是开了8年淘宝全球购店铺,出售商品全部来自美国百货商场或商场官网及专卖店的原装正品。8年来几千件商品出售,从未有消费者来投诉我们有假货问题。这次接到淘宝网通知:

我们觉得非常荒唐,毫无根据!请问投诉方拿到过我们销售的这款钱包实物吗?如果没有,没有真凭实据哪里来真假对比的理由!(这款钱包只采购1个尚未出售过)投诉方在去年2016年9月及12月已经连续2次都以相同投诉理由来投诉我们另款同样型号钱包!投诉理由一样,没有生产过为由,在我们举证下,投诉方2次败诉收场。

我们按照淘宝要求提交申诉材料凭证,这些凭证提交足以证明,我们采购的这款来自美国百货商场的被投诉商品,非假货。

但淘宝侵权审核部门仍旧判我们申诉不通过,理由是未提供被诉商品型号对应一致、进货数量与销售数量相符的,从商标权利人到您店铺的正规进货凭证。我们去电淘宝客服反映,客服回复如果是在商场购买的,需要提供投诉权利人给美国百货商场的授权书。

这个是不切实际的要求,因为没有哪个百货商场有义务一定要给消费者一份购买这商品的品牌权利人给予百货商场授权证明的,难道淘宝全球购每家店铺出售的商品都会有出售品牌的授权书?不然淘宝海外代购就不存在了。

我们已经举证了那么多证明被投诉商品的合法正规来源材料,被投诉商品是在美国政府允许合法经营的连锁百货商场官网订购来的,淘宝可将我们提交的证明材料给投诉方的。如果淘宝还认为我们是投诉方所说的售假,请拿出证据来。不能只凭通过信息层面就来判定假货的。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刘巧霞 回复:

如王先生所言属实,且确认美国bloomingdales百货商场已获得该款钱包对应的商标授权,建议您:1、可再次电话或联系淘宝工作人员,继续申请给予二次申诉的机会,并认线、如果无法申请到二次申诉的机会,可预约前往杭州阿里访客中心当面处理相关事宜。3、如果在阿里访客中心也无法处理时,确认没有售假的情况下,可准备好相关证据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来解决。

另外提醒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进口商品进入中国境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跨境海外代购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在跨境电商代购商品上的商标在国内无商标权人,且与国内现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下,因国内并无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权人,此种情形下,涉案商标在我国当然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2、在跨境电商代购商品上的商标与国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来源于同一权利人的情形下,涉及到的系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对于平行进口商品一般不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除非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来源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对商标权人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损,实行商标平行进口重大差异非法原则的认定标准。

3、在跨境电商代购商品上的商标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并非同一权利人且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因商标具有地域属性,跨境电商代购商品在境外可能属于合法产品,但其一旦进入我国境内即应遵循我国法律,不得侵犯我国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如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则应认定为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产品。

店铺一款海外代购商品被投诉。按照淘宝的规则提交了正规采购渠道采购商品的证据作为申诉材料,包括商品在海外代购的采购凭证、付款凭证、海外以及国内运输的凭证、还有采购方的代购资质和与店铺的关系,整个证据链条是完整不缺的,而且按照要求提供海外采购公司的营业执照、采购公司与店铺的合作协议均上传的原件的数码拍摄件。但是仍旧申诉不通过,并且拒绝给再次开通申诉入口,以海外公司营业执照不是原件的照片为由,且不给合理的解释。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李斌 回复:

您好,根据该投诉反映的问题,您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淘宝网的知识产权投诉通知,在淘宝网销售的一款海外代购商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您和淘宝客服的对话可知,主要涉及“戴森”商标。经查明,该“戴森”商标注册在第7类,注册号为“6369539”,商标权人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DYSON TECHNOLOGY LIMITED”,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

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知悉,您和德国公司“Herr Hans Schander”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该德国公司并非“戴森”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德国公司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另外,您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德国公司在德国工商登记的信息,并不能证明您已在中国授权获得“戴森”商标的使用权,淘宝客服要求您提供的是商标注册人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DYSON TECHNOLOGY LIMITED”的授权文件,故德国公司的营业执照并非有效证据;

再次,从海外代购的商品用于销售,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时,销售的该商品的行为可能涉嫌不当使用商标权的问题。淘宝网知识产权判断并无不当。建议您尽快妥善处理相关商标事宜。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我公司(德化帝炜陶瓷有限公司)近日发现淘宝网站存在较多侵犯我公司著作权(该著作权已登记)的淘宝商家,我公司于2018年10月多次通过淘宝网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以及人工客服进行投诉。

我公司在投诉过程中,详细列明了侵权事由并提供了登记证书、侵权图片等多项资料,但淘宝网均以与认定侵权事由无关的理由拒绝处理,对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极坏影响。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黄诗彬 回复:

首先,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向淘宝网提交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淘宝网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即使被投诉店铺申诉成功,投诉人也可以在收到淘宝网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工商局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并且将投诉或起诉的信息告知淘宝网,这种情况下,淘宝网应维持其采取的必要措施。

因此,基于贵司提供的上述信息及相关规定,我对该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如下,希望能够对贵司起到帮助:

1、如贵司所言属实,在贵司详细列明侵权事由并提供了登记证书及侵权图片等证据进行多次投诉的情况下,如淘宝网查明情况属实,淘宝网有义务进行下架处理;如果淘宝网未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及时处理,贵司可向工商局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并且将投诉或起诉的信息告知淘宝网,这种情况下,淘宝网应维持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同时,即使被投诉的淘宝商家的商品在申诉后重新上架,除了可以采取反申诉措施之外,也仍然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2、如淘宝平台拒绝下架的原因是,贵司提供的证据不足(如被投诉的淘宝商家产品与贵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存在7处不同,淘宝网一般不会做下架处理),贵司可进一步完善证据,如固定被投诉淘宝商家的侵权证据,建议通过工商投诉或者自己委托公证机构获取侵权产品及销售量的证据,并委托中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侵权产品出具鉴定报告,重新向淘宝网投诉,或直接向工商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3、如淘宝平台拒绝下架的原因是,被投诉淘宝商家的商品也拥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淘宝网一般也不会做下架处理,此时贵司可向知识产品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何女士投诉《淘宝小二敷衍处理卖家申诉,一分钟处理完结导致销量600的产品链接被删除》:

2018年12月21日,店铺接到来自同行孕邦母婴旗舰店的法人陈福宪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说我们的孕妇裤侵犯了他的外观专利。

我们收到投诉之后就查了陈福宪申请的外观专利,孕妇裤的外观专利主要在托腹上面,他的孕妇裤托腹是三分之二半托型托腹,托腹只在腰部的前面中间三分之二的位置。而我们的裤子用的是孕妇裤比较通用的全托型托腹,就是前面腰部整个为托腹,后面也有腰部托腹。

我们申诉了两次。第一申诉就不成功,至于哪里不成功淘宝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就是一句话,申诉失败。之后我们又做第二次申诉,中间一直等了8天,才等到小二介入,结果小二介入1分钟,这个申诉就完结了,给我们的答复就是申诉失败。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王丽萍 回复:

首先,从文中可知,此投诉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网)如何处理卖家投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淘宝网应当将何女士店铺提交的不侵权声明及初步证据转送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孕邦母婴旗舰店的法人陈福宪”,告知陈福宪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转送声明到达陈福宪后十五日内,如果未收到陈福宪已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即撤销对何女士店铺的处罚、恢复相应的购买链接等。如果淘宝网未按以上要求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罚,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店铺和淘宝平台如果未能取得和解,何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淘宝网。

其次,关于何女士店铺所售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则需要从一般消费者(孕妇服装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孕妇相结合的拟制的人)做出综合判断。可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最终判断,店铺也可主动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起该外观设计无效的宣告,以进一步维护自己产品的权益。

1. 权利人怀疑天猫平台该卖家销售其授权公司的仿品,遂进行了抽样,抽样结果经权利人和授权生产厂商鉴定,确认为仿品,并非为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于是按照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的要求发起了投诉。

2. 阿里巴巴平台在审核我们的著作权有效性,及投诉资料后,受理了对该卖家的投诉,并通知了该卖家。但是该卖家随后在上传了在我司前几个月的采购单证后,阿里巴巴审核人员就判定对方申诉成功,全然不顾我方投诉报告里对于抽样商品就是仿品的事实,判我方投诉无效。随后,在咨询阿里的客服后,得到的答复就是,就算是权利人采购验证了对方销售的是仿品,只要根据平台现有的申诉规则,即拿出曾经在正规渠道采购的单证,就可以申诉成功!

3. 对此,我方认为这个是赤裸裸的包庇行为,按照天猫平台现有规则,即便权利人或者厂商认定是仿品,阿里的商家只要之前采购过正品,后面掺假售假,权利人也根本没有办法投诉,售假的商家毫发不损,除非去法院起诉!按照小二和阿里官方的规则,可以理解为,今后只要我在正规渠道采购过正品,有采购的证明,那就可以在平台明目张胆的销售仿品或者假货了!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裘晖 回复:

您好,根据该投诉中反映的问题, 天猫平台按照阿里巴巴规则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违规行为及知识产权侵权事宜,根据卖方提交的申诉和证明材料认定卖家申诉成功,认定无法判断其涉嫌侵权。根据《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天猫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法符合相关义务。

对于权利人认为的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情况,建议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2)与对方商家协商,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下架商品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3)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处置方式:立即指定商品在途订单交易账期延长处置点;立即删除商品;扣2分。

收到处罚后万分着急,联系供货商出具品牌授权与进货证明。因我们拿货多样性,而后听朋友说通过海外代购申诉通过几率大,便试了一下(根据您账户行为综合判定申诉不成立)。小店所售苹果手表,开店五六年没有被扣过一分,现在用一个看着像假货的名义给我们盖上售假的帽子。

之后天天找客服小二,我们可以出具品牌授权证明(18年授权图给了,19年授权已经下来)、还有进货单,小二告知无法二次申诉。

目前店铺几乎倒闭状况,处罚已经开始,商品搜不到,流量只有以前的十分之一。买家购买过的商品,退回被判定换货的驳回售后的,都被淘宝小二强制仅退款给买家。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张媛 回复:

您好!根据该投诉反映的问题,2019年1月16日您第一次收到淘宝售假处罚通知“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后通过海外代购申诉,申诉不成立。

根据您的自述,您需要注意申诉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所售产品不是假冒、盗版商品。

如果确如您所述没有售假的线、首先可再次电话或联系在线客服,继续申请给予二次申诉的机会,并认线、如果无法申请到二次申诉的机会,您可预约前往杭州阿里访客中心处理相关事宜。3、如果在阿里访客中心也无法处理时,确认没有售假的情况下,准备好相关证据可以通过互联网法院诉讼来解决。

我作为消费者,2018年11月6日,在湖南远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天猫平台上的“远道车品专营店”,购买了一款标识为NFA/纽福克斯品牌的H200通用汽车抬头显示器。收到快递以后发现包装外面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以及检验合格证,我怀疑是假冒贴标商品。

之后我本人联系了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证实了我的猜想。而且商标持有方也给我发送了证明,证明他们公司没有授权任何公司生产该产品,并且商标持有方所有产品目录中并没有该款设备。湖南远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欺骗消费者。

之后我联系商家要求退还货款以及赔偿损失,商家拒不履行。天猫平台的评判小二,一而再再而三偏袒商家,要求我退货。作为消费者在网络上买到假冒商标的商品,竟然没有权利要求合理的说明以及赔偿?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梅繁 回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远道车品专营店未经许可,在所销售的 H200 通用汽车抬头显示器这一商品上标注了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此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远道车品专营店所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三无”产品;但又在网店销售页面上假冒是“ NFA/纽福克斯”注册商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以为是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马先生投诉《商家利用商标近似故意混淆商标概念误导消费,现要求退货且全额退款并承担相应快递费及通讯费》:

1.天猫商家波司登七月专卖店在其天猫店铺内利用商标近似、故意混淆商标概念等广告误导消费:商标一,波司登男装;商标二,波司登;通常情况下商标一的服装常被普通消费者理解为商标二的男士服装,故引起误导消费。

2.消费者通过天猫平台与商家协商结果为:商家同意退款但不承认商品存在问题且不承担运费,故协商不成。

3.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天猫平台反馈,平台给出已无法再维权并建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但协商结果如初。

4.通过天猫平台以“品牌商品近似”等原因举报所购商品,平台给出答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黄琰 回复:

您好!根据投诉帖反映的问题,马先生在天猫店铺“波司登七月专卖店”购买的男装,其包装袋、品牌形象介绍中使用了“BOSIDENG HOMME 波司登男装”;经查询,“BOSIDENG HOMME 波司登男装”商标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7日注册公告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12月07日 至 2024年12月06日。目前天猫网上已无法查询到“波司登七月官方店”的有关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如若该天猫店未获得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品牌线上分销代理授权,在无其他许可使用的情形下,则构成侵犯他人(即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波司登七月官方店存在欺诈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静娜 回复:

您好,根据该投诉反映的问题,2018年8月9日您收到淘宝网的知识产权投诉通知,您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窗格牡丹手链”、“佛头”等四款银饰涉嫌侵犯上海素原首饰有限公司10199489号“素”的商标权,该商标是注册在1401、1403、1404小类,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3年01月21日至2023年01月20日。

此后您向淘宝网提出申诉,申诉材料中显示,您曾经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获得上海本素饰品有限公司关于5273858号“SU素”商标权的代理权,该商标注册在1402、1404小类,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0年03月21日至2020年03月20日。

从您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名称看,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四款产品均为银饰品,其在商标分类表中应分在1403小类,但您所获得代理权的商标并未注册在1403小类。

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时,由于涉嫌侵犯的商标和您获得代理权的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所以,建议您:

1、首先核实所涉商品是否存在侵犯10199489号“素”商标权的可能,若不存在侵权情况,再重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淘宝网进行申诉;

3、如果在阿里访客中心也无法处理时,确认没有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通过互联网法院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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